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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点)

地税局、国税局分别管的是什么?它们有什么区别?

委托人王小龙,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税局、国税局分别管的是什么?它们有什么区别? 税务局是行政单位,不是事业单位(税务局下设的学校、培训中心等才是事业单位)。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点)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点)


税务局实行、省、市县的垂直体制。

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时,将原来的税务局分设为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民间有要求将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合并的呼声。

南京的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在哪里?

南京市地税局在南京市常府街六号,南京市国税局在白下路300号

请问地税局的税种征收是如何设定的

酒店行业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率全国统一多年不变为5%

酒店营业收入营业税5%=营业税额

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等)计算都按营业税额率

综上,本地(天津)近年酒店营业税税金原审经审理认为,《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上述法律规定了退还多缴纳税款的两种情形,一种是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立即退还;另一种是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原告大鹏科技公司结算缴纳的5533302.6元税款的时间均为2011年4月25日,如其认为其多缴税款,应当在三年内向高陵地税局提出退还税款申请。但其迟至2017年5月16日和7月16日才向高陵地税局提出退还税款申请,早已远超三年的期限,不符合申请退还税款的法定条件。被告高陵地税局所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原告于2011年4月25日所缴税款是否存在多缴以及是否应予退还属税务机关调查、裁量范畴,非可以径行裁决的事项,故原告请求撤销《税务事项通知书》及退还原告多缴的税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及附加税费率共计为5.65%,本地与你地只不过有些附加费或基金的“称呼”不一样,参考)

国税局:

联系电话:02887658754

地税局:

详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沙湾路65号

联系电话:02887644928

国税局什么税(举例),地税局收什么税举例

国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税收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基金、水利基金、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辆税等等

西安市莲湖国税局和地税局分那些所?

西安市莲湖区税务局 地址:西安市丰登南路 电话:029-88615714

西安市莲湖区地税局 劳动路59号 电话88625713

三大流转税和其他小税中,那些是国税局征收,哪些是地税局征收!

国税局负责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2002年以后新办企业)

国税局要征收什么税

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

增值税,消费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出口产品退税,税的滞补罚收入,按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库,其他入地方库)。

我公司是一家装饰材料公司,按国税和地税的征收范围分别应该征收什么税种,计算依据是什么样的?

装饰材料公司,主要税种在国税缴纳

对一般纳税人,就其销售(或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加值征税,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征收率一般为3%,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1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的1日至10日的征期内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

对境内的一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办法。即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地税:主要缴纳一些小税种。视企业具体情况估计会涉及以下税种

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车船税

超过法定退税期限,税款不能退

岗位 所需专业

超过法定退税期限,税款不能退

个税是单独全员申报,应发工资中的自负三险一金,税法允许扣除,即使每人实得都未超过3500元,也须全员零申报;实得超过3500元的分别按新个税级别计算(现在大都地方使用地税个税的申报软件,个税自动计算出来了),其余略。。。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行政判决书

(2018)陕71行终4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大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52号高科大厦15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环城东路859号。

法定代表人李银,。

委托人张雨,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人李娜,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西安市小寨西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徐林章,。

委托人董磊,该局法规处副处长。

上诉人西安大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高陵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高陵地税局)、被上诉人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税务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2018)陕7102行初3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鹏科技公司委托人李德松、被上诉人高陵地税局委托人张雨、李娜、被上诉人市地税局委托人董磊、王小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原告大鹏科技公司于2011年4月25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款共计5533302.6元。2017年5月16日原告大鹏科技公司向被告高陵地税局提交退税申请,申请退税418.85万元。2017年7月5日,被告高陵地税局作出高地税税通﹝2017﹞346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你单位提出的退税申请,不符合退税条件,决定不予退税。”2017年7月16日,原告大鹏科技公司再次向被告高陵地税局提交退税申请,申请全额退还已缴纳的税费553.33026万元。2017年8月1日,被告高陵地税局作出高地税税通﹝2017﹞364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告知诉权。通知主要内容为:“一、依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你单位提出‘退税申请’的时限已超过征管法规定‘三年内’的法定时限。二、依据《中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中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计税依据的规定,你单位要求退还多缴税款金额的计算依据,明显不符合上述税法和税收政策规定。三。你单位提供的证据资料不能证明你单位的房地产转让交易行为价格明显偏低且有正当合法理由。税务机关2011年4月25日就你单位转让房地产行为依法征税,应纳税款的计税依据符合法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你单位不存在多交税款的问题。”“经审核认为,你单位提出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请求理由,不符合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你单位房地产转让交易行为应纳税款不存在多缴税款问题,决定不予退还你单位请求退还的税款金额。”原告大鹏科技公司对上述两份通知不服,于2017年10月9日向市地税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高地税税通﹝2017﹞346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2017﹞364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退税决定,依法向申请人退税。”被告市地税局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税复决字﹝2017﹞001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一、维持高陵区地税局作出的不予退税决定;二、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告市地税局于2017年10月9日收到原告复议申请,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税复决字﹝2017﹞001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履行了审查、通知被申请人、审理、作出复议决定等程序,但超出《中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法定期限。被告市地税局虽当庭辩解曾作出过延期决定,但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明其作出并送达延期决定的证据,根据《中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另须向被告指出,行政复议亦应遵循一案一复议的基本原则,对不同行政行为应分别审理。综上,被告市地税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应确认程序违法。综上,依照《中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款第(二)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被告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的税复决字[2017]001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违法;二、驳回原告西安大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西安大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大鹏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本案的基本事实。2011年,上诉人与相对人房地产交易时,合同约定综合价位7780万元,包括:停产损失、设备损失、搬迁费等,其中约定的房地产交易额为1960万元。但高陵地税局要求按房地产评估值计税,上诉人按要求委托评估后,终高陵地税局是按房地产评估值3126万余元计税(其中土地1715.1963万元,房产1411.3582万元),收取上诉人各项税费总计553.33026万元。2015年9月29日,陕西省高级(2015)陕民一终字第00143号终审判决将合同综合价(包括停产损失、设备损失、搬迁费等)从7880万元调整为3377万元,按原合同综合价与房地产价格的比例计算,其中房地产交易收入仅为1340万元,土地约732万元,取得土地成本400多万元,却缴纳增值税等553万多元。生效判决必须履行,应是不按评估值计税的“正当理由”,故上诉人要求按实际收入计税,退还多收税款。二、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退税,不适用三年期限的规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也认为,《税收征管法》第51规定的税务机关退税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立即退还;另一种是纳税人自缴税后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属于第二种情形,应当适用三年的时限规定,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错误的。因为,第二种情形适用的是“纳税人在缴税后三年内发现的”情形,而本案的基本事实(没有争议的事实)是上诉人2011年清缴税款,但上诉人交易直到2015年9月,陕西省高级的生效判决作出,2016年6月24日上诉人向的申诉完成后,实际交易额才真正确定,房地产才开始交割,此时,早已经过了三年。也就是说,在缴税后的三年内,上诉人不可能“发现”,因为还没有“发生”。所以,上诉人要求税务机关退税,不属三年内“发现”而没有申请,而是退税事由“发生”后即申请退税,所以,并不适用判决所说的第二种情形。上诉人三年后向税务机关反映(申请)退税情况,税务机关就应当“发现”了应当退税的情况,应当适用种情形。即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额缴税后,应当立即退还。三、一审判决认为,“税款是否多缴”,“是否应当退税”是税务机关调查、裁量的范围,非可以径行裁决的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税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显然,纳税争议属于受理的范围,本案受理的也正是不予退税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应当退税的纳税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判决变更。”所以,行政行为涉及款额确定、认定的,如有错误,是可以径行裁决的。一审判决也没有明确其认为不能径行裁决的例外依据是什么。退一步讲,即使应缴税款数额不是径行裁决的事项,是否多缴税款,是否应当退税,也是审查被上诉人不予退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关键,应当审理如何认定计税依据,是否存在多缴税款的事实,以判断不予退税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并作出裁决。四、的生效判决,是依据实际交易额计税的正当理由,应当以生效判决确定的实际交易金额,计算应缴税款。根据《中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很明显,立法的本意就是以转让房地产的实际交易所得计征土地增值税。上诉人按评估值缴纳了税款,但合同价款5年后被终调整,上诉人只能执行判决,判决也应是不按评估值交税的正当理由,显然,本案不适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9条按评估值计税的规定,依法,被上诉人应当按实际交易额计税,退还多征税款。应当审理如何认定计税依据,是否存在多缴税款的事实,以判断不予退税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裁决。五、一审认定复议程序违法,但不予撤销于法相悖。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复议程序有两处违法:1、复议期限超期;2、违反“一事一议”原则。一审判决认为,程序违法但对原告权利没有实际影响,显然,是不对的。因为复议机关违反“一事一议”原则,导致上诉人在行政时只能作为一个案件,而当庭不得不放弃对其中一个事项的请求,明显影响了原告的权利。另外,复议机关对此典型、复杂案例采取书面审理,造成应复议的事项未作出明确处理,明显不妥。综上所述,上诉人不服一审行政判决,故上诉请求:1、撤销(2018)陕7102行初367号《行政判决书》;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退税418.85万元。

被上诉人高陵地税局答辩称,一、答辩人作出的高地税税通﹝2017﹞364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二、上诉人所主张的因为判决,调整了其合同价款,导致计税依据发生变化,要求按照法律终判决的交易价格计税,退回多缴纳的税款,于法无据。三、一审确认市地税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违法,但对大鹏科技公司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市地税局答辩称,一、大鹏科技公司要求退税的请求已超过三年法定期限,一审对此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准确。二、税务机关以评估价格为依据计算应缴税而非以生效判决确定金额做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诉人对此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三、关于一审认定答辩人程序轻微违法的问题。一审庭审中法庭询问环节,大鹏科技公司对于答辩人作出的延期决定明确认可并当庭陈述已经收到答辩人邮寄的延期决定,答辩人在此前庭前证据提交环节已经向一审递交了延期决定的相关证据,考虑到一审判决结果,答辩人并未上诉。综上,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高陵地税局作出的高地税税通﹝2017﹞364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和被上诉人市地税局作出的税复决字﹝2017﹞001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关于被上诉人高陵地税局作出的高地税税通﹝2017﹞364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否合法。被上诉人高陵地税局作出的该《税务事项通知书》,认为上诉人大鹏科技公司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请求理由,不符合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审核其房地产转让交易行为应纳税款不存在多缴税款的问题,决定不予退还其请求退还的税款金额。高陵地税局决定不予退税的项理由,是依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认为大鹏科技公司提出退税申请的时限已超过三年的法定期限。根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该法律规定了退还多缴纳税款的两种情形,一种是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立即退还;另一种是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本案是上诉人大鹏科技公司认为其公司多缴纳税款而向被上诉人高陵地税局提出退还税款申请的情形,应适用第二种情形规定的申请期限。本案中,上诉人大鹏科技公司向被上诉人高陵地税局缴纳及结算缴纳税款的时间均为2011年4月25日,大鹏科技公司如认为其多缴纳税款,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自其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高陵地税局提出退还税款申请,但其迟至2017年5月16日和7月16日才向高陵地税局提出退还税款申请,故高陵地税局项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关于大鹏科技公司提出退还税款申请已超过三年的期限,不符合申请退还税款的法定条件的认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可。关于上诉人大鹏科技公司认为其在缴纳税款三年内,因实际交易额还没有确定,是否多缴税不可能“发现”,因为还没有“发生”,直至2016年6月24日上诉人向的申诉完成后,实际交易额才真正确定,故不适用三年申请期限,其三年后向税务机关反映(申请)退税情况,税务机关就应当“发现”了应当退税的情况,应当适用种情形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且被上诉人高陵地税局也并不认为大鹏科技公司多缴纳了税款,故本案不属于税务机关发现多缴纳税款应当立即退还的情形,即本案不适用种情形,本院对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对于高陵地税局决定不予退税的第二、三项理由,根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退税情形中没有关于房地产转让交易行为发生诉讼,判决确定了实际交易额,应重新计算及退还之前所缴纳的税款的规定,且上诉人所缴税款是否存在多缴以及是否应予退还属税务机关调查、裁量范畴,非可以径行裁决的事项,故高陵地税局的第二、三项理由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关于高陵地税局所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认定亦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认可。

关于被上诉人市地税局作出的税复决字[2017]001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被上诉人市地税局于2017年10月9日收到原告复议申请,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税复决字[2017]001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一审认为其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审该认定正确,市地税局辩解称其作出了延期决定并向大鹏科技公司送达,但一审举证期限内其并未向一审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根据《中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认定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亦适用法律正确。同时,一审认为行政复议应遵循一案一复议的基本原则,对不同行政行为应分别审理,基于上述两个理由,一审认定市地税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予以确认程序违法,根据《中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款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故一审上述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上诉人大鹏科技公司关于一审认定复议程序违法,但不予撤销于法相悖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大鹏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西安大鹏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柴苗

审判员陈泉池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员陈思雨

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机构概况

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是主管西安经(2)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明光路税务所济技术开发区税收工作的:user.qzone.qq./757273401/blog/1244025059行政管理机构,成立于1995年6月。主要负责经济开发区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以及增值税专用、普通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办公地点位于西安市二环北路西段3号北城国税大厦。管辖地域约100余平方公里。全局现有干部108人(其中在职干部105人、提前离岗1人、退休2人)。员干部80人。

地方税务局专业财会和财政税务的区别

增值税

地方税务局专业财会和财政税务的区别 专业财会偏向会计方面,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条款等也会计方面的为主!

请问金牛区的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的地址

财政税务就相反,主要依据税法税务总局的文件!

来自地税局小喽啰的回答.

地方税务局属于区财政局管辖吗?

不属于。 税务局属于条管单位,地方税务局由省税务局直接监管

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其性质是行政单位,地方税务局实行、省、市、县的垂直体制。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时,将省以下原来的税务局分设为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个别地方地方税务局与财政局合署办公,称为财税局)。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 和税务总局双重,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

区地税局是 的一个职能部门,和区财政局是一个级别,只是职能不同而已。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什么时候改名为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是正处级单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属于正厅级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是其下属的直属,是正处级单位。

契税是地方税务局开还是地方财政局开

各省不太一样。有的省在地税,有的省在财政。你还是问一下当地

税法书上写的是: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说得不清楚,你给当地12366电话问问,或者问问房地产中介。

原来是在当地财政部门缴纳,现在全部在地方税务局缴纳

惠州地方税务局

契税(各地征收率不同,请查当地规定):购进土地时缴纳。

印花税:签订合同及注入注册资本时缴纳。

营业税(5%)、土地增值税(各地预征率不同,请查当地规定):预收房地产销售款项时按月预缴。

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营业税,外资无。

企业所得税:预收房地产销售款项及每季度末按季预缴(各地预征率不同,请查当地规定)。

车船使用税:各地规定不同,请查当地规定。

土地使用税:各地征收定额不同,请查当地规定

个人所得税:按月缴纳

房产税:一般按季缴纳,各地扣除标准不同,请查当地规定。

惠阳区地方税务局

有地图

或:ditu.google./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一样吗?

级别不一样,省高市低

国考报地方税务局限专业吗

以2016年度国考为例,国税系统地方用人司招录要求,比如:

无极县国税基层税务分局科员(一) 税务、财政学、会计学、统计学、经济学及相关

承德县办公室科员 法学、汉语言文学、学及相关

该系统各岗位专业要求有所不同,以职位需求表为准。

汪清县地方税务局汪清税务分局和汪清县地方税务局有什么区别

税务分局是税务局分支机构

西安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分局电话是多少

审判长胡雁

西安市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法定代表人高鹏,董事长。

税收咨询电话:88227681

税收电话:88210094

地址:西安市西高新开发区高新二路11号

邮编:710075

西安车辆购置税在哪交?

随增值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西安车辆交购置税的地方如下:1、西安汽车购置税办理的地址在西安市高新二路中段的西安市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分局,去交购置税时,个人用户携带购置税申报表(4S店已经随车打印)一份,在这个表上的“声明人签字”和“纳税人签名”位置签字即可。身份证复印件1份(携带原件备查)。购车第二联报税联。汽车合格证复印件一份(携带原件备查)。注意所有资料中的二维条码不能折叠;2、在办税大厅排队将以上材料交给办税员,自己要记得这个人,后面所有手续还得来办,工作人员审核资料后,会打印一份“税收通用缴款书”,拿着这个去银行缴费;3、去银行缴费注意以下几点:如果用现金则可以去任意银行柜台缴纳。如果用卡用借记卡(储蓄卡),而且要去卡所在的银行,不能跨行。如果你非要在发卡行用信用卡交,那需要承担透支取现的费用(貌似为取现额的1%)。出了办税大厅向东走到高薪路口,附近有工行、建行、交行、中行、农行等,其它的也许有,但是没有这几个明显。缴费后银行在“缴款书”加盖现金收讫章;4、把“缴款书”复印2份,拿着复印件去找步递交材料的那个办税员,打印“购置税完税证明”,就是小绿本,再下楼把小绿本复印一份交给办税员,打印挡案袋封地税局负责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002年以前老企业)及其他小税种面保存。购置税就全部办理完毕。

西安市凤城五路附近有税务局吗

委托人李德松,陕西凌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税以及与地方共享税等税收,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营业税、城建税、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内资企业)、代收保险(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因地区不同个别税种与财政部门的农税有所交叉。凤城五路附近有两处税务局:

(1)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城北征收点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地铁2号线行政中心b2出口,保亿隆基中心大厅(沿未央路向北1.2公里)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9号经开区老管委会办公楼5层(沿未央路向南1.25公里)

请见下图:

西安高新管委会下属有哪些单位

详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沙湾路69号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西安市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 ·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展策划局·督查考评办公室·投资服务局·财政局·经济贸易发展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投资促进局·规划建设局·事业局··对外宣传办公室·城市管理局·金融服务办公室·征地办 ·创业园发展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通俗地说是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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