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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旅游违反什么规定_公款旅游怎么定性

出期间休息日自费旅游违反八项规定吗?

《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准则》规定,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等。

自费旅游不违反八项规定,公费旅游才违反八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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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规定是指:

1、要改进调查研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行为中应当受到的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应当给予处分。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6、要改进,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价值、效果决定是否,进一步压缩的数量、字数、时长。

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不违反,不报销就不违反,个人消费行为。

员干部以考察名义变相公款旅游,违反了的廉洁纪律是对还是错?

(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员对于经济方面共同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的总数额处分。干部以考察名义变相公款旅游,违反了的廉洁纪律。是对的。见《纪律处分条例》百零五条款。

哪些案件属于违反八项规定

不可以!八项规定有明确的要求。

是否违反八项规定,要由门调查认定。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自从八项规定出台以来,网站及各省纪委监察厅网站都会定期公布查处的违法八项规定案件简要情况。

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行政事业单位支付旅行社 费用 违反了什么规定,也就是说什么文件规定,不可以公款旅游

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种类

《准则》规定不准有下列八种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属于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属于违反什么行为

《纪律处分条例》

廉洁纪律。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百零八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处分: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第二十四条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教唆他人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中所起的作用追究纪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廉洁纪律

属于违反廉洁纪律

违反的禁令。

祝你好运

员公职人员违规出国境处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组织机构集体作出违犯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处理;对过失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以下是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

以下处分规定: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处理,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处分。

离退休老干部可以公款旅游吗?

离退休老干部是不可以公款在《八项规定》、《六项禁令》中明确指出:旅游的:

离退休老干部是的财富,是的功臣,理应在(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生活、待遇诸方面受到照顾,但不能违规超标享受特殊待遇。在《八项规定》、《六项禁令》中明确指出:

政机关到风景区开会违反哪些规定

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有以下39种:

办公厅、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禁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和《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坚决杜绝以会议名义到风景名(39)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百一十一条)胜区公款旅游等违规行为。

政机关不得到21个风景区开会。否则违反了《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严禁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

村支部带领全村员公款旅游该怎么处理?

公款旅游是指有的以出、参观学习为名游山玩水;有的退出或即将退出岗位的同志,用公款外出旅游;有些部门和单位,尤其是一些学(5)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款)会、协会,不从工作需要出发,到旅游区、风景区召开会议。这样做,助长内和上的不正之风,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

为了坚决制止干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务处分。部用公款旅游,根据处、的指示,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干部,首先是高级干部,必须做到不用公款旅游。如果违反规定,机关和部门要责令他们认真检查,严肃处理。对查处不力的部门和单位,上级要追究其责任。

二、严禁借出、开会等名义用公款旅游。干部出应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批准后按执行。出期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允许离开工作地区,用公款到旅游区、名胜区游览。对违反纪律的要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超支费用不予报销。

公款旅游是以的财产巧立名目满足个人糜烂生活私欲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在处于倡廉的关键时期,应当从严从重处理。

违反廉洁纪律的39种行为

这明显违反了八项规定,是行为,一般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如果情节比较严重涉及违法行为,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法律层面上的处罚。

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是指组织和员干部在从事的工作中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违反应当遵守的廉洁从政、廉洁用权的各种行为规范和规则,依照内法规应当受到的纪律追究的行为。

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员干部职务的廉洁性和清正廉洁的本色。我们是全心全意为服务的主义政,除了和给予的合法利益外,任何员都不应当谋取不正当利益,特别是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员干部特别是员干部都是为和工作的人,手中都或多或少掌握一定的权力,应当按照的要求,廉洁履行职责,廉洁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永葆人的清正廉洁的本色。如果员特别是员干部不能够廉洁用权,就违反了的纪律,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纪律处分。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廉洁纪律要求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主要是指《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所规定的各种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就具备了构成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客观要件。

(3)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员和组织。非员不构成违的廉洁纪律行为的主体。

(4)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有的是故意违反了的廉洁纪律,有的出于过失或疏忽违反了的廉洁纪律,对于过失疏忽违反了的廉洁纪律的员,如果能够主动及时纠正,可以按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2)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

(3)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款)

(4)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6)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7)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

(8)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款)

(9)通过民间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第二款)

(10)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上造成不良影响;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集体和利益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

(11)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

(12)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

(13)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包括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款)

(14)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15)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组织等单位中,或者经批准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三款)

(16)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款)

(1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8)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款)

(19)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等职务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20)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员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员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取酬的,该员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但拒不纠正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

(21)和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

(22)员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

(23)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集体利益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百条)

(2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百零一条款)

(26)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百零二条款)

(27)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百零二条第二款)

(29)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百零三条)

(30)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百零四条)

(31)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百零五条款)

(32)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百零五条第二款)

(33)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百零六条)

(34)违反有关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购物券(卡);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在节日期间公车私用。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百零七条)

(35)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百零八条款)

(36)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百零八条第二款)

(37)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百零九条)

(38)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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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围绕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逐项介绍了“六项纪律”具体规定及行为种类,并结合典型案例做了细致的阐释评析,对于广大读者深入理解条规要义,严守纪红线,具有很好的学习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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