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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医保2次报销比例是多少 淄博医保二次报销怎样规定

淄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淄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有以下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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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医保2次报销比例是多少 淄博医保二次报销怎样规定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根据当地政策和规定确定的,不同地区的报销比例可能存在异。一般来说,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包括两个方面:

1、基本医保支付比例:基本医保支付比例是指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比例,一般为70%到80%不等;

2、个人自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是指医疗费用中个人需要承担的比例,一般为20%到30%不等。

医保报销标准:

1、居民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医院报销30%;

2、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3、异地报销的,报销需要回老家参保地,报销比例在35-65%,根据医院级别而比例不同。

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1、确认报销范围:在治疗过程中,需要确认自己的治疗项目是否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

2、收集报销材料:收集相关的治疗记录、品收据、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

3、到社保部门办理报销: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当地社保部门,办理医疗保险报销手续;

4、等待审核:社保部门会进行相关审核和比对,确认报销比例和报销金额;领取报销款项:审核通过后,可以在指定的银行领取医疗保险报销款项。

综上所述,综上所述,各个地区医保的报销比例都不相同,城乡居民长期在异地居住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乡居民及在异地务工的城乡居民、随其生活的学生儿童,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的,在登记备案就医地住院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医院400元,二级800元,2000元,报销比例执行本地定点医院报销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淄博市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法律分析:(1)门诊报销比例

到医院进行门诊、急诊看病后,带着收据医疗费单进行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

(2)住院报销比例

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

(3)住院起付标准

含以上医院:7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500元、400元、300元。

二级含二级专科医院:6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400元、300元、200元。

一级含以下医院:5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300元、200元、100元。

在起付线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甲类及普通诊疗费在职职工支付为85%

退休人员支付:90%。乙类品支付75%高精尖支付70%。

职工医疗保险慢病和特殊疾病、重大疾病,年度内起付标准为700元。甲类及普通诊疗支付80%,乙类为75%高精尖为70%。

法律依据:《中华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

2021-2022年淄博医保报销比例、政策、条件、范围

淄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淄博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住院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在本年度首次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城乡居民按照220元标准缴费的,: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医院700元;按照100元标准缴费的,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医院700元;学生和儿童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城乡生活保障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指定优惠就医医院住院的,取消起付线。

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基本物制度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 85%

,其他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75% ,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70% ,医院报销比例为 55% 。按照150元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经确认患有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III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慢性性肝炎、冠心病(出现左心室衰竭)、阻塞性肺气肿、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疾病等规定慢性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 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实行二次补助办法,初次补助比例为30%。按照150元标准缴费的,初次补助比例为25%。二次补助比例视基金结余情况而定。

参保人市外就医的,应履行相关转诊就医手续。经指定转诊医院同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15%,到市外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30%,个人负担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余额部分,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职工医疗保险

一、参保人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市、区县医保处按照医保“三个目录”规定进行审核,扣除自费、部分自费医疗收费项目后,进入报销程序。

二、对参保人住院医疗费设置起付线。城镇职工本年度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医院7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对应减半,第三次取消起付线。

三、参保人转诊到非联网协议医院住院的,需首先个人负担住院费用的10%;转诊到非协议医院住院的,需首先个人负担住院费用的20%,再按市内就医住院的办法报销;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费用的30%,个人负担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余额部分,按有关规定报销;长期居住在外地的,办理异地登记手续后,在所选异地定点医院住院的,无需负担转诊费用。

四、经市、区县医保处审核扣除自费项目和部分自费项目后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下表比例由医保基金支付。

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表

备注:自费项目如下:

1、山东省及淄博市品目录以外的品。

2、服务项目类:

挂号费、就诊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等特需医疗服务、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保温箱费、陪护费、护工费、膳食费、洗理费、煎费等。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检查和治疗仪器。

4、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淄博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淄博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具体如下:

1、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职人员为85%,退休人员为95%;

2、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职人员为88%,退休人员为92%;

3、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职人员为91%,退休人员为89%。

职工医保报销流程:

1、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申请;

2、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办理职工医疗保险报销。

带齐以上资料到当地社保中心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申请人办理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先扣除本社保年度内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金额,再核定应报销金额。

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材料:

1、身份证;

2、社保卡;

3、留住院医疗费用;

4、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原件;

5、病案首页;

6、出院小结;

7、费用汇总清单;

8、费用收据;

9、门(急)诊病历及检查报告单(门急诊需提供);

10、病理检查报告;

11、手术记录;

12、长期和临时医嘱;

13、其它所需资料。

综上所述,城镇职工医保在职参保人在一、二、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91%、88%、85%。 退休人员在一、二、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95%、92%、89%。

【法律依据】:

《中华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淄博市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法律分析:本年度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院三元;二级医院五元;医院七百元。 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一级医院一百五元二级医院二百五元;医院三百五元。

法律依据:《中华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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